(2015)胶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匡振全、官杰、滕守华、匡培茂、韩加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匡振全,官杰,滕守华,匡培茂,韩加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匡振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官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滕守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培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加绪,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被告匡振全、官杰、滕守华、匡培茂、韩加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