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匡振全、官杰、滕守华、匡培茂、韩加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匡振全,官杰,滕守华,匡培茂,韩加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匡振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官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滕守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培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加绪,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被告匡振全、官杰、滕守华、匡培茂、韩加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