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泽武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武,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夏泽武,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庆明,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