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甲、崔某乙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崔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赡养费一案中,经查证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份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