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龚春生与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春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毕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才,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龚春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明,被上诉人王文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龚春生以六张借条一张欠条向王文才主张债权,王文才称其借款系龚春生投入的合伙资金,王文才的借款是否系龚春生合伙资金;二、王文才称其与张胜利签订合伙协议,张胜利退伙后龚春生加入,张胜利于何时退伙龚春生于何时入伙;三、王文才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四、龚春生称王文才于2012年6月10日出具的两张借条是因其替王文才偿还贷款,该两张借条记载借款是否系其替王文才偿还个人贷款。上述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