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8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超、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4月份,李某乙(已判刑)单独或结伙陈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下坂底村被告人李某甲的家中,纠集他人以掷骰子的形式聚众赌博3次,每场抽头获利约2000元,三场共计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仍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7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赃款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李某乙、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俞某、厉某某、陈某、王某、李某丁、李某戊、钟某、李某己、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退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赃款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王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