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夏某等诉耿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夏某某,耿某,耿某某,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36号原告:夏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夏某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夏某之父。被告:耿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耿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耿某之父。被告:顾某某,女,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耿某之母。原告夏某、夏某某与被告耿某、耿某某、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吉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夏某某,被告耿某、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夏某某诉称:原告夏某与被告耿某经人介绍相识,初次见面给付相亲钱1500元,原告按当地习俗下了彩礼,各项礼品花费8000余元,给付彩金46600元,倒茶钱660元,首饰3126元��原告夏某与被告耿某于2015年3月16日举行婚礼,当日给付上车钱1800元,下车钱880元,拍婚纱照支出4000元。同居后,原、被告很快分手,叫不回来,又不退还彩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5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夏某、夏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材料: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二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耿某辩称:被告耿某的父母未接受任何彩礼款,不具有返还彩礼款的义务,不具有适格的主体。被告耿某与原告夏某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结婚,且原告之前隐瞒病史,对被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被告耿某不同意保持与原告的婚姻关系,46600元是原告应赔付被告耿某的损失费。被告耿某在与原告的多次往来中支付礼金15000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某,向本院提举其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其身份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耿某某、顾某某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某之子夏某与被告耿某某、顾某某之女耿某经人介绍订婚,并于2015年3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同居不足一个月,被告耿某便离开原告夏某家回娘家生活,后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前,被告耿某接受原告夏某彩礼款46600元,及金首饰耳钉一对、手链一条(价款3126元)。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为返还彩礼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66566元。审理中,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某、顾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另查明:被告耿某个人财产由美的冰箱1台,40寸美的彩电1台,美的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被子12条,床上四件套3套,大盆2个,小盆2个,鞋架1件。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被告辩称其所举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耿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缔结婚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婚约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举行婚礼并曾同居生活,彩礼款应部分返还,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耿某返还彩礼款的50%为宜,计23300元(46600元×50%)。因金耳钉1对、金手链1条为实物给付,依法应当返还原物。被告耿某个人财产归耿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某、夏某某彩礼款23300元及金耳钉一对,金手链一条;二、被告耿某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三、驳回原告夏某、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夏某负担366元,被告耿某负担3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继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