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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建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任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建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支付申请人陈建华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71887.50元、并给陈建华补缴2008年8月7日至2014年7月28日的养老保险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觉给付了陈建华各项经济补偿金71887.50元;对于被执行人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予申请人陈建华补缴2008年8月7日至2014年7月28日的养老保险金的执行义务,双方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陈建华现金人民币10000元,剩余所需费用由陈建华自负,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的和解协议。现双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峰审判员 王     建     敏审判员 李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