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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住深圳市罗湖区。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1068号京某大厦一楼南面某号经营福某成人用品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唐某在福记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假药。2015年7月27日,民警在福某成人用品店内查获“金伟哥”等12种假药共109盒。经鉴定,查获的109盒药品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系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唐某销售的上述药品,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岩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