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汪关伟与朱永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关伟,朱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汪关伟。被执行人朱永成。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中居住,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