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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云楚与东莞市日晖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楚,东莞市日晖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何云楚,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大同,身份证号码:×××7519。委托代理人吴雄文,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日晖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廖辉东。原告何云楚诉被告东莞市日晖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日晖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云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楚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日晖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云楚负担。审判员  梁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