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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云与施洪良、嘉兴米多米时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施洪良,嘉兴米多米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协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孙云,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冶新弄16号。被执行人施洪良,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倪家坝5号。被执行人嘉兴米多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南侧洪工路西侧(嘉兴瓯丽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施洪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执民字第137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31日起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施洪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89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WT52X97S026883,发动机号码:6A280357)进行公开变卖。买受人韦正强(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211275054)以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89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WT52X97S026883,发动机号码:6A280357)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韦正强(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211275054)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韦正强(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211275054:)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韦正强(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211275054)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