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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礼伏、陈其较生命权与陈其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礼伏,陈其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668号原告:余礼伏。被告:陈其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礼伏诉被告陈其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礼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礼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余礼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小 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