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户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户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李建林,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必胜,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勇,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建林诉被告户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林诉称,2012年8月,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经商谈,被告承诺为原告将被刑拘的亲朋叶振芳等三人保释出来,但要向公安机关交纳保释款180万元。当月25日,原告将保释款18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承诺办事期限20天,事情无进展3日内原款退回,事后得知被告没有办理。经催要,被告退回5万元,尚欠175万元未退回。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7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