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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佘克林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佘克林,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佘克林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