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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审 判 员  刘宗连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士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