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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4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6560-4。法定代表人:李晓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杨梅,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彬,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9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谭彬应支付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彬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鼓楼街储蓄所的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