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詹红兰与黄明珠、黄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红兰,黄明珠,黄仙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詹红兰,无业。被告黄明珠,司机。被告黄仙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红兰与被告黄明珠、黄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红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詹红兰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黄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