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庞宝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华,庞宝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庞宝剑,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华与被执行人庞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庞宝剑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桂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