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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恒大御景湾小区综合楼。负责人胡亮。被告张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诉被告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1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汪绿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