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侯某某,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花元村丁庄组061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402108448。被告丁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花元村丁庄组061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709208494。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春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