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志永与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永,赵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赵志永,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赵晓波,男,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永与被告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晶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