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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志永与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永,赵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赵志永,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赵晓波,男,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永与被告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晶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