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高明辉与蒋家启、高文芝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89号原告高明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代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桂兰,青山区工商局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家启,武钢烧结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蒋学胜,武钢二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文芝,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蒋学胜,武钢二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辉诉被告蒋家启、高文芝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本案立案时,原告高明辉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缓交。2015年8月27日,本院向原告高明辉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原告高明辉自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10,935元,并告知其逾期不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高明辉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程红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