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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96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