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96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