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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英,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王金英,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柏发,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峰。原告王金英诉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简称金水星皮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英的委托代理人王柏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水星皮具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岗位是清洁工,月工资2600元。被告由于经营不善现倒闭,但被告仍拖欠原告2014年11月、2015年1月及2月共计3个月的劳动报酬6288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2015年1月及2月的劳动报酬共62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水星皮具公司无到庭亦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金英主张其于2014年2月入职金水星皮具公司,工作岗位是清洁工,月工资固定为2600元。金水星皮具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其2014年11月、2015年1-2月的工资6288元没有发放。王金英于2015年3月1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天作出穗花劳人仲不(2015)2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金英主体不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依法前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调取了金水星2015年1-2月工资表,显示王金英工资金额为3729元,2015年2月12日结算一半1900元。经质证,王金英对工资表没有异议,并明示同意按工资表显示的拖欠工资金额1829元进行处理。本院认为:王金英主张金水星皮具公司拖欠其工资没有支付,对此从本院调查的工资表证实金水星皮具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且工资表显示未向王金英发放的工资数额为1829元,王金英对此亦予以确认。故金水星皮具公司应向王金英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金水星皮具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金英支付工资1829元。二、驳回原告王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莉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