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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清松,长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一号楼一层、四层至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840987-X。负责人傅忠,行长。被执行人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1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15661341-X。法定代表人陈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松,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清松,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19112-X。法定代表人钟冠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24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清松、长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清松、长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19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枝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