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董金平与袁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平,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芜湖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胡万村行政村洋滩村民组。被执行人:袁拥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芜湖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中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拥军所有的车辆号牌为皖B××××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