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安康与被执行人李辉、马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康。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马仁英。申请执行人张安康与被执行人李辉、马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辉、马仁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3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