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建民诉陈立新、张国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民,陈立新,张国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周建民,男,汉族,1960年9月6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陈立新,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国欣,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民诉被告陈立新、张国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