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建民诉陈立新、张国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民,陈立新,张国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周建民,男,汉族,1960年9月6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陈立新,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国欣,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民诉被告陈立新、张国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