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效臣等与刘艳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臣,李井丰,李井奇,李占龙,刘艳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李效臣。原告李井丰。原告李井奇。原告李占龙。被告刘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臣等与被告刘艳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效臣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效臣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文审 判 员 邵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熠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