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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效臣等与刘艳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臣,李井丰,李井奇,李占龙,刘艳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李效臣。原告李井丰。原告李井奇。原告李占龙。被告刘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臣等与被告刘艳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效臣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效臣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文审 判 员  邵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熠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