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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王泉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109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王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张君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诉被告王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2×××91的牡丹信用卡。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严重透支,截止2015年1月13日,被告透支欠款总计84213.6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5980.9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25634.71元、滞纳金12598.01元,从2015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无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牡丹信用卡,表示知悉并同意遵守牡丹卡章程,已阅读了解牡丹卡领用合约及安全用卡须知,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等。在《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订明:被告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告经审查发给被告信用卡(卡号:52×××91,信用额度50000元)。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5年1月13日,被告合计透支84213.62元(其中本金45980.90元、利息25634.71元、滞纳金12598.01元)未还,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牡丹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泉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本金45980.9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25634.71元、滞纳金12598.01元,从2015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6元,由被告王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一凡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人民陪审员  周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楚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