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克海诉王太国、孙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克海,王太国,孙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204号原告郭克海,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太国,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孙建国,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郭克海诉被告王太国、孙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克海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太国、孙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郭克海负担。审 判 长 苑来寅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栗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