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郭强与张彩顺、张树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张彩顺,张树新,张义胜,张磊,张存军,张毅,张存在,解秋林,薛珊林,张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郭强。被执行人:张彩顺。被执行人:张树新。被执行人:张义胜。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张存军。被执行人:张毅。被执行人:张存在。被执行人:解秋林。被执行人:薛珊林。被执行人:张存生。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郭强申请张磊、张存在、张义胜、张树新、张存军、张彩顺、张存生、薛珊林、解秋林、张毅十人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倴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磊等十人应支付申请人郭强案款10103.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树新银行存款10275.0元来履行该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志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