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辉与唐新军、马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辉,唐新军,马胜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98号原告:姚辉,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马飞、马志良,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马胜英,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辉与被告唐新军、马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辉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姚辉承担。审 判 长 杨 浩审 判 员 仲伟好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