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兴助与赖文南、三明市金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蔡兴助,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文南,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池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金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富民中路519号。法定代表人:赖文东,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冬妹,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兴助与被告赖文南、三明市金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苏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兴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兴助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兴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9元,减半收取5909.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169.5元,由原告蔡兴助负担。审判长杨木森审判员冯庆平审判员陈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