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水英与韦小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英,韦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周水英。被执行人:韦小红。申请执行人周水英与被执行人韦小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小红将坐落于武昌区蓝湾俊园2期5号1层10车库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其他权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周水英。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武昌区蓝湾俊园2期5号1层10号车库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其他权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周水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毕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