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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分社与于永增、于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分社,于永增,于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分社。负责人:宋福华,主任。被执行人:于永增。被执行人:于福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分社与被执行人于永增、于福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永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