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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翁训琼与翁训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训琼,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训财,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高金云,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岚。上诉人翁训琼因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翁训琼上诉称:上诉人在福清市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本案应同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翁训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翁训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翁训财作为原审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诉人翁训琼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福建省福清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下,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应为翁训琼及高金云的住所地,即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正旺村井孟垄某某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薇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