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友与被执行人汤继宏、周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1日生,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63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义民大初字002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