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顾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