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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顾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