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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进诉何珊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何珊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王进,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第二实验小学家属楼2单元401室。被告:何珊珊,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诉被告何珊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对被告何珊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回对被告何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进负担,退回150元。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