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凤荣与被告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荣,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刘凤荣被告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200号。法定代表人:孙吉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荣与被告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荣撤回对被告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00元,减半收取1591.00元,由原告刘凤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