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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琳与兴宁丽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振荣、陈素晖、广东铁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大仓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兴宁丽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振荣,陈素晖,广东铁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大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琳,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苏泳生、李锋,分别系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兴宁丽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庆湘。被执行人林振荣,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被执行人陈素晖,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被执行人广东铁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法定代表人林镇雄。被执行人潮州市大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振荣。李琳与兴宁丽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振荣、陈素晖、广东铁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潮州市大仓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兴宁丽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振荣、陈素晖、广东铁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二期付还申请执行人李琳的借款本金22283736元及利息(若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免除借款利息)、案件诉讼费81609元;第三人潮州市大仓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被执行人按时、足额履行各期的还款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上述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在与上述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