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褚XX申请执行唐XX、穆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XX,唐XX,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褚XX,身份证号230503194XXXXX,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被执行人唐XX,身份证号230502195XXXXX,男,汉族,系双鸭山XXX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XX。被执行人穆XX,身份证号230502195XXXXX,女,汉族,系双鸭山XXXX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XX。本院在执行褚XX申请执行唐XX、穆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