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谢某某、秦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秦某某在三人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某、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茫曲镇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某某所有的在茫曲镇信用社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正 元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东智尖措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贵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世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某某、秦某某应支付申请人何某某案款113400.0元,承担执行费1601.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某某的工资已被本院扣留,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秦某某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正元审判员宋廷宝代理审判员卓玛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东周尖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