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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诉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楚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诉初字第00021号起诉人陈楚明。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起诉人陈楚明的行政诉状,要求判令“确认(2012)熟刑初字第0247号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常熟市公安局发还暂扣退赃款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陈楚明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楚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