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立和与谢计添、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和,谢计添,陈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黄立和,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谢计添,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小兵,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阳西县。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原告黄立和诉被告谢计添、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立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和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计添、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黄立和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和撤回对被告谢计添、陈小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因原告黄立和撤诉,由原告黄立和负担。原告黄立和已预交受理费2159元,本院退回1079元。审 判 长 郑水强代理审判员 周知秋人民陪审员 莫敏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