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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东路2489号二区服务用房***室。法定代表人:毛达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19。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一   帆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徐连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