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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民与韦春杰、东兰县永固水泥砖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王民。被告韦春杰。被告东兰县永固水泥砖制品厂,住所地广西东兰县东兰镇某1号。法定代表人韦海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与被告韦春杰、东兰县永固水泥砖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负担。代理审判员覃建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柳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