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社与佟畅、佟万成、郭淑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社,佟畅,佟万成,郭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姜发喜,理事长被执行人佟畅,女,200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宾县宾州镇电视台家属楼一单元202室。法定代理人刘静梅,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镇电视台家属楼一单元202室。被执行人佟万成,男,194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宾县宾州镇仿古一条街综合楼703室.被执行人郭淑琴,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宾县宾州镇仿古一条街综合楼703室.本院在执行宾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佟畅、佟万成、郭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款90000元,现已执行82370元,余款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48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