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天久诉王永钢、唐作银、陈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788号原告蒋天久,男,生于1950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永钢,男,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唐作银,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陈春兰,女,生于1965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天久诉被告王永钢、唐作银、陈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天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天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蒋天久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菲 更多数据: